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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入罪门槛降低

icon 2015-08-03 09: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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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市环保部门在“利剑斩污”专项整治行动中,重点打击非法倾倒、排放、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责令两家企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我市环保部门在“利剑斩污”专项整治行动中,重点打击非法倾倒、排放、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责令两家企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以往,污染环境定罪量刑需要“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这一要件,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其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即不论是否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只要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就应定污染环境罪。这一修改大大降低了入罪门槛。


    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一企业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场所内混合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防雨、防渗等有效防护措施,造成废有机溶剂污染环境。环保部门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该企业处以罚款。


    检查中还发现,某化工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釜残等危险废物提供给外省无经营许可证单位从事经营活动;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转移联单,擅自转移危险废物。依据相关法律,环保部门责令无经营许可证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因其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达到3吨以上,构成污染环境罪,环保部门已将此案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将追究企业法人的刑事责任。对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化工企业,环保部门限其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若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则按照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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